怎样才算在香港连续七年"通常居住"?
一般关注移居资讯的朋友多少都会了解,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赴港定居,在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之时都有一个前提条件,那就是要在香港"通常居住"连续7年或7年以上。只是,“通常居住”的定义是什么呢?
怎么样才算是“通常居住”?
如果你是合法、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(例如读书、工作或居留等),不论时间长短,你会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。如果你只是暂时不在香港,你仍会被视为是通常居住在香港。
在决定你是否已不再通常居住在香港时,须视乎你的个人情况及你不在香港的情况,包括:
A、你不在香港的原因、期间及次数;
B、你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;
C。你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;
D、你的主要家庭成员(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的所在。
什么情况不会被视为"通常居住"在香港?
(1) 你在香港的任何时间内:
以非法方式入境,其后不论是否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;
在违反任何逗留条件的情况下留在香港;
以难民身份留在香港,或被羁留在香港以等候甄别难民身份或遣离香港;
在政府输入雇员计划下受雇为外来合约工人而留在香港;
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(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)而留在香港;
以《领事关係条例》所指的领馆人员身份留在香港;
以香港驻军成员身份留在香港;
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持有人身份留在香港;
(2) 在任何期间,依据法院判处或命令被监禁或羁留。
证明是否连续七年"通常居住"于香港,申请者可提供以下有效力证明:
如学校文件,就业证明、正式收据、银行结单、入息税税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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